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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春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春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229号原告沈阳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107-1号。法定代表人孙洪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刚,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李春风,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浦江街14-1号161。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春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身原因,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审判员  原一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