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苏州一开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与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分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一开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分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473号原告苏州一开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贞。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宝。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分公司,营业场所在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218号来客茂时尚生活中心。负责人郑欲辉。原告苏州一开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桐泾路分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许惠珍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一开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一开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元,由原告苏州一开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惠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辛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