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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爱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爱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云娜。委托代理人:彭舒琪,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爱静,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李爱静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与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霜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