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培娥诉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史培娥,女,汉族,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拐工业园区二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振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史培娥诉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海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史培娥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4770元,一直没有支付。事后,原告多次索要,但一直没有支付,原告无奈,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公司门卫员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的工资4770元,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付工资。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司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被告公司无故拖欠原告工资4770元不予支付,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按工资欠条中的数额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史培娥工资47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郑海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佳蓬附: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