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凌江与郑峰、何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江,郑峰,何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凌江。被告:郑峰。被告:何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江与被告郑峰、何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何世杰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何世杰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江撤回对被告何世杰的起诉。审 判 长 孙曜武审 判 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张北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