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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凌江与郑峰、何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江,郑峰,何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凌江。被告:郑峰。被告:何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江与被告郑峰、何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何世杰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何世杰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江撤回对被告何世杰的起诉。审 判 长  孙曜武审 判 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张北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