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席火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官学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火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官学应,饶高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光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席火根,男,1952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鸾凤乡大陂村大陂**号,身份证号码3507231952********。委托代理人:邹栋明,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水南街480号加成世纪园裙楼3层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52694-0。负责人:吴云雄,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招福,男,该公司员工,住建阳市潭城桥南街西桥南路6号。被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十里铺圣农总部,组织机构代码70528294-1。法定代表人:傅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先,福建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学应,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光泽县止马镇岛石村王茅6号,身份证号码3521271970********。被告:饶高粦,男,1951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鸾凤乡大羊村饶家*号,身份证号码3521271951********。原告席火根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农公司)、官学应、饶高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火根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栋明、被告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招福、圣农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先、饶高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学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火根诉称,2014年2月7日10时许,被告官学应驾驶被告圣农公司所有的闽H211**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光泽县李坊乡往城区方向行驶,在左转弯时与相向直行的被告饶高粦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后载官宗成、席火根)碰撞,造成原告、官宗成及饶高粦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被告官学应负主要责任,饶高粦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光泽县医院住院治疗。圣农公司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3643.85元。现要求被告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96.68元,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存在不合理之处:原告已过60周岁,主张误工费无依据;营养费要求过高,同意支付410元;对其他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圣农公司辩称,其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33643.85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饶高粦对原告所诉无异议。被告官学应未作答辩。原告席火根所举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及责任的认定;2、光泽县医院住院病案材料、疾病证明书等材料一组,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情况;3、被告官学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肇事车辆系被告官学应驾驶;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保险单各一份,证明闽H211**号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光泽县鸾凤乡政府、大陂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年收入约30000元。经质证,被告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圣农公司对上述证据1至证据4无异议;认为证据5并不能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被告饶高粦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至证据4经三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定为有效证据;证据5,因该证明材料上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该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圣农公司所举证据有原告的医疗费票据2张,证明其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3643.85元。经质证,原告席火根、被告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及饶高粦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官学应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10时许,被告官学应驾驶闽H211**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光泽县李坊乡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316国道368KM+50M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向直行的被告饶高粦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后载官宗成、原告席火根)碰撞,造成饶高粦、官宗成及原告席火根受伤的交通事故。光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光公交认字(2014)第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官学应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路段车速快且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饶高粦无证驾驶正三轮货运摩托车载人,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光泽县医院住院41天,于同年3月20日出院,由圣农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33643.85元。另查明,闽H211**号重型厢式货车为被告圣农公司所有,被告官学应系该公司驾驶员,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另查明,原告席火根在本起事故产生的损失,本院对于双方无争议、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确认如下:护理费363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此外,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营养费,原告因车祸外伤,确需加强营养,酌定营养费1000元;2、误工费,因原告已年满60周岁,属于被抚养人,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仍靠从事种植等承包经营为生,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本案系两机动车相撞后造成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饶高粦与官学应按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被告饶高粦与官学应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30%和70%的赔偿责任。由于本起事故系被告官学应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引发的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所在单位被告圣农公司承担。鉴于本案中原告、饶高粦以及官宗成均有受伤,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原告可分配3300元。原告的损失有: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638.34元,合计5458.34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由太平洋财险南平支公司予以支付。对于被告圣农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33643.85元,其可另案主张追偿,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官学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席火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5458.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席火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惠君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