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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463号原��:梁某,女,汉族。被告: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征翔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