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力士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新治、北京顺源嘉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新治,北京顺源嘉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崇玉,该公司风控部职员。被告:刘新治被告:北京顺源嘉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大南郊汽配城服务街19号。法定代表人:史德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治、北京顺源嘉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5元减半收取474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68元,由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金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