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民初字第08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晓春、冯明亮与杨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春,冯明亮,杨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360号原告张晓春,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冯明亮,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高家堡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海平,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国,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神木县煤炭公司职工,现住神木县煤炭公司加油站(店塔大十字东北角)。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20924027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春、冯明亮诉被告杨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杨振国的住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原告也未在本院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春、冯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艳芳审 判 员  白光军人民陪审员  郭瑞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