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郏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周某甲,男,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申某某,女,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9月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周某甲与申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1日生育儿子周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小事发生矛盾。申某某于2012年外出打工,打工期间的收入由其自己支配,对儿子不尽母亲义务,并与他人非法同居。申某某把家中仅有的16000元拿走用于和第三者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儿子周某乙由周某甲抚养,申某某支付抚养费;3、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申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周某甲与申某某于2002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1日生育儿子周某乙,现跟随周某甲生活。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6月,双方生气后申某某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通过询问周某甲与申某某之子周某乙,其亦称其父母最近三、四年经常生气、吵架,感情很不好,同意双方离婚,并表示愿意跟随周某甲生活。上述事实,有周某甲提供的结婚证、户口薄、村委会证明、询问申某某母亲王某、周某甲与申某某之子周某乙的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某甲与申某某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周某乙亦证明其父母感情很不好,并同意双方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周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申某某下落不明,且周某甲与申某某分居后双方婚生之子周某乙跟随周某甲生活,故周某乙应由周某甲抚养为宜。因周某甲明确表示周某乙的抚养费由周某甲本人自理,系其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申某某缺席,且周某甲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理,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周某甲与申某某离婚;二、周某甲与申某某婚生之子周某乙由周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周某甲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杰申审 判 员 朱彦军人民陪审员 吕付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国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