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雷振达,广西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韦文胜,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冰,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雷振达,被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韦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1150元,余下的11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昆人民陪审员 李秉鸿人民陪审员 朱进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蒙恺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