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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46号原告:梁某某,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甲在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岗支行,帐号为:××××××××××××××××的存款80000元和被告田某在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岗支行,帐号为:××××××××××××××××的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甲在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岗支行的存款80000元,账号为:××××××××××××××××;冻结被告田某在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岗支行的存款20000元,账号为:××××××××××××××××。审判员  余光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