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行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孔令胜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孔令胜,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诉人孔令胜因要求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及镜湖区汀棠公共服务中心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不服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起诉人诉称:孔令胜是肥东县复兴镇人,租住在原棠桥大队老庄自然村100号,镜湖区在拆迁安置住房过程中没有给其安置住房,要求镜湖区人民政府给予分配一套安置房。原审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孔令胜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称:孔令胜来芜湖工作近二十年,应该享有居住权,现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希望法院与镜湖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其住房安置问题,给予分配一套安置房。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及镜湖区汀棠公共服务中心并未拆除属于上诉人所有的房屋,上诉人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围。一审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和李勤代理审判员 郑舒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小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