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初字第4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何方顺与江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方顺,江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4216号原告何方顺,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江厚军,男,195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原告何方顺诉被告江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方顺于2015年4月9日以买卖标的物系原告所在公司所有,且公司要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方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何方顺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车 勤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苏征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