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桑学辉与周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学辉,周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桑学辉,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勇,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桑学辉与被告周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劼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学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学辉诉称:2014年7月22日20时许,原告因搬家,车子行驶至幸福村一小巷时,路遇有户人家3人正在小巷中饮酒,因巷口狭小须有一人让道车辆方可通过。在原告客气地上前打过招呼后,其中一人不情愿地起身让道。到第三次他们就不愿意再让道了。无奈之下,原告准备打电话让其奶奶过来说说情,但对方误认为其是叫人打架,就开始骂骂咧咧。这时又来一个青年男子不问事由就上前推搬家的三轮车,原告见状上去阻拦与对方发生了肢体接触,那饮酒的三人见状也围了上来,原告见四人一块上来就顺手从车上拿起切菜刀,刚拿到手,即被旁人夺下,四人就开始对原告拳打脚踢。被告周勇用空酒瓶将原告头部及左手部打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800元、交通费7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80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20时许,在合肥市××区××××××××内,因琐事纠纷,原告桑学辉与被告周勇相互争吵后厮打,被告用酒瓶把原告头部及左手部打伤,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左手部外伤,左眼顿挫伤。2014年11月10日合肥市公安局××派出所委托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原告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原告为此花费医药费2312.58元。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合公瑶(城)行罚决字(2014)11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另查:原告2014年3月1日入职合肥市瑶海区××百货商行,从事驾驶员工作,月薪5000元。原告因伤误工40天,其单位未发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桑学辉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周勇基本信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医药费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公司证明、交通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勇因琐事殴打原告桑学辉,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对被告给予行政处罚,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原告的医疗费2312.58元,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原告主张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2000元,均未提供医疗机构要求加强营养及护理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其单位证明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法应予确认,误工费应为6668元(5000元÷30天×40天);原告因伤治疗等,存在一定的交通费,依法酌情确认200元为宜;原告被被告殴打受伤,存在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过高,酌情确定2000元。上述各项赔偿合计11180.58元。被告周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桑学辉11180.5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桑学辉负担120元,被告周勇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