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重庆圆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陈燕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圆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陈燕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29号原告重庆圆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色世纪花园7-9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8018577-6。法定代表人袁文。被告陈燕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圆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圆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燕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圆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圆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燕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圆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舒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昫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