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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美联合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龙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诞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美联合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聚龙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诞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711号原告中美联合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孙功云。被告上海聚龙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诞德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军。委托代理人代雨庭,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美联合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龙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诞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费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