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国防与黄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防,黄郭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黄国防,男,1977年10月出生,住广宁县。委托代理人黄永祥委托代理人黄水祥,男,1954年3月出生,住广宁县,是原告黄国防父亲。被告黄郭才,男,1967年8月出生,住广宁县。原告黄国防诉被告黄郭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邝伟婷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防及其代理人黄永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郭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郭才因经营木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在2011年10月11日向我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立下借据,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以各种借口至今未归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郭才无作答辩也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郭才于2011年10月11日向原告黄国防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还款,因而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借据、庭审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郭才向原告黄国防借款人民币15000元,有被告黄郭才立下的借据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郭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郭才欠原告黄国防借款人民币1500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还清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黄郭才负担,并应支付上述欠款的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邝伟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