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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二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文福与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福,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二初字第743号原告:杨文福,男,汉族,1962年6月1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孙丽艳,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5447号。法定代表人:刘方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福与被告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3.00元由原告杨文福负担。审 判 长  姜丽新审 判 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关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