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黎雪辉与李国强、秦恒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雪辉,李国强,秦恒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45号原告黎雪辉,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李国强,男,司机,(出生日期及住址不详)。被告秦恒秋,男,生于1981年8月12日,河南省邓州市人,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原告黎雪辉与被告李国强、秦恒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黎雪辉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雪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黎雪辉负担。审 判 长 王维芳审 判 员 苟明忠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