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法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菊子、赵小红与被执行人牧丰海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菊子,赵小红,牧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周菊子,女,生于196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赵小红,女,生于1990年4月3日。被执行人:牧丰海,男,生于1972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周菊子、赵小红与被执行人牧丰海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镇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2262.29元(含已付的300元)。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长期多方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单身,有精神病,长年外出不在家,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出现后,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朝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