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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03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鹏程、王军生命权与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程,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3076-1号原告王鹏程。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程诉被告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鹏程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曹树银人民陪审员  张明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