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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筱伟与李付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筱伟,李付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黄筱伟。被执行人李付标。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长县民初字第47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付标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筱伟借款5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13年11月26日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代理费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889元,申请执行费6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付标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