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125江油市万山矿山有限公司与人高万斌、黄梅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万山矿山有限公司,高万斌,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119号被执行人江油市万山矿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代贵。被执行人高万斌,男,生于1966年2月14日。被执行人黄梅,女,生于1980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万山矿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万斌、黄梅合伙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万山矿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万斌、黄梅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15万元。二、查封被执行人江油市万山矿山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15万元。三、因保全有误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湫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