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潘迪与刘飞、柳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迪,刘飞,柳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212号申请执行人:潘迪,女。被执行人:刘飞,男。被执行人:柳春生,男。潘迪与刘飞、柳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飞、柳春生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柳春生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曹村村206国道西侧两套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2012-XXXX、2012-X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丽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