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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吕某。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志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