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吕某。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志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