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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杭州雨哲玻璃有限公司与杭州双和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双和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雨哲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双和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振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雨哲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田中。上诉人杭州双和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雨哲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96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杭州双和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杭州市西湖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本案原审被告杭州双和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组歌罗桥××号,故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杭州双和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虽主张其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杭州双和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冰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