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岷闾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闾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马某甲,女,汉族,1983年11月14日生,农民,住岷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岷县闾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乙,男,汉族,1980年1月7日生,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马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佩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