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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谢咏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咏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773号罪犯谢咏平,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江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咏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谢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谢咏平获得嘉奖14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咏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咏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萍审 判 员  谭 荣人民陪审员  崔乾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