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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潘淑红与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淑红,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0478号原告潘淑红。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法定代表人刘其贵,该村主任。原告潘淑红诉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兴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淑红诉称,被告在2013年7月份的万亩良田拆迁过程中,让原告帮忙做农户工作,被告承诺57户拆迁完毕后支付原告劳务费11750元。现已拆迁完毕,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劳务费,被告均拖延不付。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王建国向原告潘淑红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因潘淑红在万顷良田拆迁过程中共同帮助做拆迁户共计57户(已拆除42户)剩余15户未拆除,有潘淑红与村协帮做工作帮其拆除,个人工作补偿费奖励共计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1750),等年底如拆清完毕付清。—张家圩镇集体村委会并加盖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印章—2014年5月16号”。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潘淑红出具的条据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理应及时支付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淑红支付劳务费11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集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凯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