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公与陈英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公,陈英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陈公,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英杰,男,1977年5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公与被告陈英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高 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