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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瑾,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桦,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毕智强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