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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朱卫国与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国,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朱卫国,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郭东,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朱卫国与被告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卫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