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朱卫国与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国,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朱卫国,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郭东,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朱卫国与被告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卫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