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季富弟、胡洁艳等与俞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富弟,胡洁艳,季卓俊,俞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季富弟,男,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胡洁艳,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季卓俊,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进。被告俞昊,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富弟、胡洁艳、季卓俊诉被告俞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季富弟、胡洁艳、季卓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富弟、胡洁艳、季卓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季富弟、胡洁艳、季卓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步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