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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邹发强与朱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发强,朱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534号原告邹发强。委托代理人吴善成,系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再国,系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发强与被告朱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发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发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发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484元,由原告邹发强负担。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