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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杨某同居关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84-1号原告:武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8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担保人李传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100000元银行存款。2015年4月13日,原告武某以该案结案后本院执行局已将保全被告杨某的100000元财产扣划并支付给其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1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1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