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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梧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梁少威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少威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梧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梁少威,住址:广东省鹤山市。申请人梁少威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分别为18389684、18389686、18389697的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宅梧信用社支票三张(票据记载:开户行均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宅梧信用社,账号均为80×××19,出票人均为鹤山市宅梧镇威达五金商店,出票日期均为空白,金额均为空白)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梁少威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共700元,由申请人梁少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智毅审 判 员  黄粤康人民陪审员  吴毅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泽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