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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代明武申请执行李明忠、苏明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房产解封并过户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武,李明忠,苏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74-2号申请执行人代明武,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忠,男,1941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明先,女,1944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5)内东执字第7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明先、李明忠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沿江街102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江市201115038),现依法需要强制过户该房产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明先、李明忠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沿江街102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江市201115038)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苏明先、李明忠座落于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沿江街102号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内江市201115038)过户给代明武(身份证号511011197905055674)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