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731号原告戚某某,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安某某,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法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安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