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潘新平与王志强、徐加全、袁军、山东省茌平县恒元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奇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平,王志强,徐加全,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潘新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1日,现住奇台县六师北塔山牧场场部59号,机关干部。委托代理人:闫新泽,男,回族,生于1964年12月10日,五家渠人,系农六师北塔山牧场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01月05日,初中文化,现住新疆木垒县蓝天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张慧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20日,现住新疆木垒县照壁山乡河坝沿村*组***号(系被告王志强之妻)。被告:徐加全,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7日,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大寨村*组。被告:袁军,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枣乡街北段****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健康路。法定代表人:路作明。委托代理人:薛亮,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平与被告王志强、徐加全、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新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240元,合计265元,由原告潘新平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安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