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尹良东、刘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尹良东,刘珊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新天地中央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5016361-3。负责人陈贤生,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仁彪。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静,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良东,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淮南市大家庭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珊珊,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淮南市大家庭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同上。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与人民南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3002405-5。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被告尹良东、刘珊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9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撤回对被告尹良东、刘珊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84元,减半收取8642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负担。审判员 费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