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二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扶兵桃与谢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兵桃,谢月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850号原告扶兵桃。被告谢月良。原告扶兵桃与被告谢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友娥、姜菊桃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伍建球担任记录,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兵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月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扶兵桃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14)冷民二初字第85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谢月良的银行存款5727.29元、查封了被告谢月良所有的、产权证号为00084244的房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扶兵桃诉称,被告谢月良于2013年6月22日向她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给付从应付之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谢月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予答辩。原告扶兵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拟证明被告谢月良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谢月良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审查和核实,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扶兵桃所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6月12日,被告谢月良向原告扶兵桃借款80000元,被告谢月良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扶兵桃同志人民币捌万元整”、“期限壹年、每万元每月按2%计息、半年付息,如提前支取,按规定计息”的借据。2012年12月22日,被告谢月良向原告扶兵桃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后,被告谢月良支付了利息至2014年3月12日。此后,被告谢月良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原告扶兵桃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2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贷款年利率为6.31%;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贷款年利率为6%。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扶兵桃与被告谢月良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谢月良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扶兵桃偿还借款本金并给付相应利息。因此,对原告扶兵桃要求被告谢月良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谢月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扶兵桃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4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谢月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建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