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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全民申请宣告张通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全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15号申请人:张全民,男,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龙龙王庙镇刀张庄行政村刀张庄。系张通之父。委托代理人:刘晓林、王亚平,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全民要求宣告张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全民称,2014年11月17日,申请人之子张通随“鲁荣渔51190”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特申请法院宣告张通死亡。经查,张通,男,汉族,船员,1988年6月30日出生,未婚,原住山东省单县龙龙王庙镇刀张庄行政村刀张庄,身份证号码372925198806304117。系申请人张全民之子。2014年12月1日,山东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称,2014年11月17日“鲁荣渔51190”号渔船在出海作业时,船员张通落水失踪,已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张通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张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张通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张通的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