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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滕州市章宏助剂厂沭阳分厂与杨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滕州市章宏助剂厂沭阳分厂,杨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172号原告山东省滕州市章宏助剂厂沭阳分厂。投资人高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绍康,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原告山东省滕州市章宏助剂厂沭阳分厂与被告杨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江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滕州市章宏助剂厂沭阳分厂委托代理人刘绍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省滕州市章宏助剂厂沭阳分厂诉称:2013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板材胶粘剂,价款为128700元,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并加盖东海县阳春木业有限公司印章。经工商部门查询,并不存在东海县阳春木业有限公司,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货款128700元及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板材胶粘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杨春欠章宏胶厂壹拾贰万捌仟柒佰元正(128700)经手人:杨春2013年3月18日”。因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胶粘剂,未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其负有偿还货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货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关于欠条上盖有东海县阳春木业有限公司印章问题,原告主张该公司未工商登记,同时被告未到庭答辩,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事实。综上,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春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滕州市章宏助剂厂沭阳分厂货款128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1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山东省滕州市章宏助剂厂沭阳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被告杨春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7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艳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