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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住安庆市。被告:杨某,男,回族,住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檀小艳(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