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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秀莲与郝凤芝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莲,郝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0号申请人王秀莲被执行人郝凤芝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终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终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连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