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庆常与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常,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常,男,193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裴卫东,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国税局职工,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立调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张庆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裴卫东给付工程款人民币2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裴卫东除工资外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以被执行人工资分期给付欠款,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张庆常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裴卫东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立调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陈宏岩审判员 朱振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宇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