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姜渭邦与杨文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渭邦,杨文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姜渭邦,男,193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文玉,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渭邦与被告杨文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渭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渭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姜渭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渭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姜渭邦已预交),由原告姜渭邦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