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梓航与谢湘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梓航,谢湘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张梓航,男,200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张志中(系申请人祖父),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袁齐美(系申请人祖母),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谢湘秀,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梓航与被申请人谢湘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张梓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梓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梁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