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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戴XX与X汽车队、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XX,X汽车队,高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戴XX。被告X汽车队。经营者高XX。被告高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与被告X汽车队、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20元,减半收取9160元,由原告戴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微信公众号“”